(我很好奇知乎竟然發不出去)
一、暴民把道德和法律混為一談是濫用法律、破壞法治。法律禁止和14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行為是為了保護幼女身體健康,對於14週歲以上的婦女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你可以說他不道德,但不能說不健康,既然沒有涉及不健康那麼也就沒有侵犯法益,沒有侵犯法益就沒有社會危害性,沒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也就不應該入罪。
世界各國對於和幾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會有健康影響的標準不一,所以發生性關係的年齡下限也有所區別,美國認為是18週歲以上性交才健康,中國大陸認為是14週歲以上才不影響健康,香港台灣則是16週歲以上,而絕大多數的國家法定結婚年齡下限大概也是在14至18歲之間,換而言之,也可以間接推定性行為年齡的下限為14至18之間,所以也可以認為一般14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不會產生健康影響,當然個別體質另當別論,哪怕是成年人也有不適宜性交的,比如假石女或者高潮過敏症患者等等,這些不在大數據的討論範圍之內。既然14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不會造成健康影響,那麼法律自然不應該去禁止。
二、暴民用惡法來維護道德只會釀成更大的不正義。主張用傳播淫穢物品罪、聚眾淫亂罪的人,殊不知比傳播淫穢物品、聚眾淫亂更嚴重的獸交、亂倫、通姦、14週歲以上男性被強姦都不屬於性犯罪,舉重以明輕,既然更重的行為是無罪的,那麼傳播淫穢物品罪和聚眾淫亂罪社會危害性更低(甚至我都不知道這有什麼具體的社會危害性,有誰受到了危害,怎麼的危害),用本身就不合理的惡法強行安插罪名入罪,說白了就相當於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樣就變成以後誰大家看他不爽,就可以針對性的根據某人制定刑法,那麼所有人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戴罪之人,這反而是造成更大的不正義。這種莫須有的入罪,這就違反了憲法關於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健康權利的規定,違憲的法律就應當是無效的,遺憾的是我們至今尚未有獨立的違憲審查機制。
三、暴民普遍對未成年心智雙標。一談未成年犯罪就說未成年心智早熟,具有充分的行為後果判斷能力,要降低刑法入罪年齡。一說未成年性交(不包括14歲以下幼童),就說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不具有充分的行為後果判斷能力,所以只要是和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一律都要入刑。敢情未成年人的心智水平是橡皮膠糖,對嫌疑人有利時就是不成熟,對嫌疑人不利時就充分成熟?那到底是依法治國還是依法治你?在古代社會人類平均十來歲就為人父母了,難道在封建落後的社會人類能夠理解自己的行為後果,而在發達昌明的現代社會反而愚昧無知?
還有一種聲音是說性行為承諾年紀越大心理越成熟,如果有了下一代那麼心理成熟的人對下一代教育更好,這種說法明顯荒唐,那麼按照把性承諾年齡提升到18歲的觀點,難道18歲的人就成熟了?18歲也還在上大學呀,普遍都沒有社會閱歷呢,那麼為了下一代那是不是要把性承諾年齡一口氣加到25歲以上?而且如果是以「為下一代考慮」作為性承諾年齡的理由,那麼財富肯定也是對下一代成長不可或缺的因素,請問是不是富人才能做愛?普通人不配做愛?免得普通人的下一代沒有好的資源,耽誤下一代成長。如果不是,那麼所謂的心智成熟的年齡才能有性承諾的說法就是只是個藉口罷了。
四、把性教育荒漠的責任推到年齡身上。對於牆內未成年性認知水平匱乏,歸根到底跟年齡沒有太直接的關係,因為性知識也是可以通過學習加強的,而大陸的性教育幾乎就是一片空白,要提高青少年的性知識最直接有效的辦法就是普及性教育,你片面強調未成年人的性承諾年齡和性侵犯認知率,卻對性教育空白荒漠只字不提,對解決問題沒有任何意義。就像家長不會和孩子交流就把學習不好都推到遊戲上(現在是手機遊戲,十年前是電腦遊戲,二十年前是早戀,三十年前是武俠小說),反正就是不反思是否教育方法存在問題和缺失,無疑是本末倒置、緣木求魚,你從娃娃開始就普及性教育,就不需要提高性承諾年齡,你不把性教育當成一件嚴肅認真的事情去辦,孩子只能通過旁門左道學習性知識,那麼你年齡不管多大性侵認知水平都上不去,這就像狼孩(在森林長大的野人),一個受過教育的普通小孩的社會認知和適應能力都要遠遠強於從森林長大的成年狼孩。
五、誅心之論。暴民理屈詞窮之際,就會從動機入手,將認為無罪的人說是動機不純,用聖人標準去要求無罪的人,以此打壓不同的聲音,其實這就是誅心之論。平心而論,世上就沒有人是大公無私的,如果一個人有私心那麼他就是有罪的、就是錯誤的存在,那麼世上的人都是活著浪費空氣,死了浪費土地。我們討論問題必須要就事論事,不能對人不對事,從動機入手,世上再無好人,...